|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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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 二、王军的医药费1190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40元、误工费32409元、护理费5197元、残疾赔偿金119299.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4243.60元)、交通费3878元、住宿费20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0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鉴定费1728.85元,共计204647.65元,由西宁申能锅炉有限公司承担143253.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军; 三、李好申对西宁申能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西宁申能锅炉有限公司负担2849元,王军负担664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比例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