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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省康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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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

二、王军的医药费1190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40元、误工费32409元、护理费5197元、残疾赔偿金119299.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4243.60元)、交通费3878元、住宿费20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000元、营养费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鉴定费1728.85元,共计204647.65元,由西宁申能锅炉有限公司承担143253.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王军;

三、李好申对西宁申能锅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西宁申能锅炉有限公司负担2849元,王军负担664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比例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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