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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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7.22元及利息(利息以7997.2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被告***负担57元,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