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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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亿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汤阴县地丰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安阳市亿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阴县地丰粮业有限公司小麦款88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55元,减半收取6327.5元,由被告安阳市亿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