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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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银行透支款本金、违约金共计182,916.72元和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67,916.72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华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8.33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