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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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项388399.78元及利息(利息以388399.78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1日起至本判规定的付清款项之日止,按2021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6.7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64.49元,诉讼费合计6031.2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江门市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6031.2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向本院补缴诉讼费603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