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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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三盈贸易有限公司 湛江三角威力神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三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货款81500元和利息(以8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湛江三盈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原告***负担873元,被告湛江三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