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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湛江市坡头区通达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赔付173064.65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已先行赔付51662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赔付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已先行赔付10000元); 三、限***、***在各自继承吴积好的遗产范围内共向***赔偿347150.8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3.56元,由***负担1192.56元,***、***共同负担6048.7元,***负担2592.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