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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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华太圣阳(北京)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到期第一期工程款21,2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31日至付清时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到期第二期工程费21,2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31日至付清时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总计42,400.00元及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被告白山鑫泰电力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