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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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梧州市超大金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梧州市超大金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桂D×××××出租车的维修、停运损失费用18750.23元; 二、驳回原告梧州市超大金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6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元,减半收取计1032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4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超大金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225.60元,被告***负担80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