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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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 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672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1867202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 二、***、***应对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驳回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5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559.18元(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0元,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16499.18元,***、***与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优静美铝业有限公司已多预交的诉讼费16499.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