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8)浙1102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上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96327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39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