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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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搜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灵寿县金帆矿产品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灵寿县金帆矿产品加工厂服务费19800元; 二、驳回原告灵寿县金帆矿产品加工厂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0元,由原告灵寿县金帆矿产品加工厂、***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