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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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收益19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年利率2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8月1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2元,由被告枣强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