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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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被告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原告***借款本金7538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三、被告***、被告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原告***保函费2360元; 四、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1元,由被告***、被告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869元,上述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受理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账户名称:海兴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兴支行;账号:13×××50)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