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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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宝橡塑管带有限公司 山东祥通橡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沃尔华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沃尔华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财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鲁宝橡塑管带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9253537.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253537.7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宝橡塑管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575由被告山东沃尔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