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砂石款220,1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2.25元、公告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