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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5360.9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966.36元,以上共计199327.27元(原告***77340.71元,原告***101915.38元,原告***20071.18元); 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计1437元。原告***、***、***负担78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61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负担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