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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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碧螺塔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正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市碧螺塔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09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181元,由被告负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