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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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萝岗区骏业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闽辉商店支付货款33066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066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从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增城闽辉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7元,财产保全费2258元,两项合计5515元,分别由原告广州市增城闽辉商店负担210元,被告广州市萝岗区骏业百货店、***共同负担5305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