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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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56万元; 二、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6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贵州天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