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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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强强建材有限公司 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强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机款350295元、违约金3万元,共计380295元。 二、***在本案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元、保全费2280元,合计5782元,由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强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负担。此款已由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强强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