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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综合费(自2021年5月2日起算至还清当金之日止,按2021年5月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并应扣减***于2021年5月19日还款3800元、6月18日还款62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花费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

三、原告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霞浦县××街道××号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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