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含山县民政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含山县民政局与被告***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含山县民政局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期间的租金16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让并返还原告含山县民政局位于含山县七间半的房屋,同时按照每日219.18元标准向原告含山县民政局支付自2020年10月26日至交还房屋之日的租金,逾期腾房交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784.27元标准向原告含山县民政局支付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含山县民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3元,由原告含山县民政局负担6883元,被告***负担3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