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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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79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79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租赁费用及租赁佣金共计117,42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34.88元,减半收取计4,367.44元,由***、***共同负担2,523.44元,由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4元;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7,000元,均由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42元,由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