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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79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179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房屋租赁费用及租赁佣金共计117,42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734.88元,减半收取计4,367.44元,由***、***共同负担2,523.44元,由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4元;鉴定费15,000元、评估费7,000元,均由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42元,由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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