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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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9189元,扣减先行支付赔偿款10000元,实际应支付保险赔偿款10918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6385.6元。 三、原告***获得保险赔偿后返还被告***垫付款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