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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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41600元及截至2021年2月24日的利息6932.89元、罚息1038.79元及复利299.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利随本清)和复利(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7.44元,减半收取计1648.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