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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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前海邦德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01.85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前海邦德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前海邦德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前海邦德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746元,保全费398元,公告费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