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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衡水海汇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衡水海汇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被告衡水海汇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