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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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陕西甘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2‰从2019年7月11日计算至2021年6月19日,从2021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付清为止,被告***已偿还的12143.51元利息从中扣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偿还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