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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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泰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 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山西泰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699670.39元及利息(以699670.39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山西泰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9元,由山西泰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韩家洼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01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西泰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