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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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新和润民灌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707,904.71元,利息4,101,980.31元(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9日),合计:22,809,885.02元;2020年1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8,707,904.71元为基数,按案涉的《社团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按年利7.125%计付; 二、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256,169.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169.5元; 三、原告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和县工业园区的土地和房产:新和国用(2016)第652925010-0313号、新和国用(2011)第652925010-00201号、新和国用(2016)第652925010-0315号、房权证(2012)字第00007180号、房权证(2012)字第00007183号、房权证(2012)字第00005192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判项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对上述抵押物的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和润民灌溉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判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山西天骄食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中的8,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130.27元,由被告新疆天娇红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骄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新和润民灌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