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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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3360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2700元,财产保全费1886.8元,由被告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经预交了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承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