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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4,334.69元。

二、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723.80元(20天×186.19元);护理费3,594.96元(24天×149.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20天×100元);营养费600元(20天×30元);交通费1512元;复印费180元;以上共计11,610.76元。

三、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3,490元(20年×33,396元×12.5%);丧葬费4,874.68元(38,997.48元×12.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98,364.68元。

四、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8,019.16元【(21,623元×20年×12.5%)÷3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7元,由吉林省通榆县中医院负担3547元,***、***、***负担4110元,鉴定费16,220元由被告吉林省通榆县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持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交不按上诉对待,一审判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0-14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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