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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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76.53元及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借期利息共计437.05元、截至2021年3月27日的逾期罚金共计775.64元,三项合计7089.22元。2021年3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5876.5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货车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