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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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正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陆良县正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