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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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辽宁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1932.61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151932.61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予以计算); 三、被告***、***届时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抵押的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X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4557元; 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7元,被告***、***负担1795元。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此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