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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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中间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应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中间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34640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中间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被告湖北振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中间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退还原告武汉中间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