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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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贷转存凭证载明利率,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 二、被告***、***、***、***对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已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