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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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玉禾田环境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赣州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374521.19元。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医疗费65000元,被告***垫付医疗费1700元,在扣减上述费用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307821.19元,支付给***1700元; 二、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