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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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 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82782.8元;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2782.8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48元,由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67元,由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18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29元,由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1829元;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158元并同意由败诉方直接支付诉讼费给胜诉方,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东莞市群艺科技有限公司迳行支付桂林世云机电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退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