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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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阳市龙翔毛织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阳市龙翔毛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货款69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7元,由被告海阳市龙翔毛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