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钟祥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钟祥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禇小斌人民币114364.5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禇小斌人民币30494.65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禇小斌人民币114364.5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禇小斌人民币30494.65元; 三、被告***、钟祥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各赔偿原告***人民币345元; 四、驳回原告禇小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被告***、钟祥市兴达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900元,原告***负担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