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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2749.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7745.9元。

四、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人民币570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三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负担1172.5元、***负担5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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