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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禹城市某某小区29-X-XXX号房产,预登记号为201106XX号。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