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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欠款本金132500元、息费24297.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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