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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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博信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 法院 | 滕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滕州机床厂于1993年2月8日至2007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21年6月22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2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