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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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5669-5693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华。 被告: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五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 上述二十五案按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云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张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思义 书记员刘慕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