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91民初5669-5693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原告: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敏,总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广东商达(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华。

被告: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华。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十五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手续。

上述二十五案按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云

审判员刘颖

审判员张珂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思义

书记员刘慕奇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4-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