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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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九江市嘉鹏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华远福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设备及技术购销合同》。 二、被告芜湖华远福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九江市嘉鹏矿业有限公司设备款101万元,原告九江市嘉鹏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协助被告芜湖华远福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将泡沫混凝土砌砖生产线返还。 三、被告芜湖华远福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九江市嘉鹏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6万元,该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1月26日,以后以101万为基数,按月利率1.5%算至设备款退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九江市嘉鹏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42,由原告九江市嘉鹏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177元,由被告芜湖华远福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7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