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诚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芜湖诚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其中10万元按照月利率1.8%计算,35万元按照月利率1.86%计算)。 二、原告芜湖诚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城南路沚津新村1幢501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在先抵押权人对位于芜湖市江岸明珠27#楼3单元1601室房产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芜湖诚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848元,原告芜湖诚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81元,被告***、***负担3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