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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89,027.16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8月11日止以本金1,294,927.60元,1997年8月12起日至1997年11月7日止以本金1,281,427.60元[后续计息按本院查明部分原博罗县九潭镇人民政府及被告的各期偿还金额后第二天以新的本金计算至下一期,以此类推。最后一期以本金289,027.16元从2018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清欠款日止,各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40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博罗县园洲镇人民政府负担26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03
发布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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